一是優化調整收儲方式。預案(2025年版)明確,中儲糧集團優先使用自有倉容收儲,自有倉容不能滿足需要時可租用糧食倉儲設施,對租用庫點視同自有倉房管理,并對收儲的最低收購價糧安全承擔全部責任。收儲庫點須具備實施動態遠程監管、糧情在線監控等條件,納入中儲糧集團信息化管理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相關方面責任。預案(2025年版)明確,中儲糧集團承擔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主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承擔最低收購價糧監管主體責任,相關垂直管理局承擔具體監管責任;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協同落實最低收購價收儲政策,做好銷售出庫工作,承擔屬地協同監管責任。
三是優化預案啟動和停止規定。最低收購價預案啟動以價格為觸發條件。預案(2025年版)與最低收購價格水平銜接,明確監測的價格為“糧食到庫收購價格”,并對價格采集的科學性、準確性提出要求。同時,細化了預案停止條件和操作程序等。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的收儲庫點收購當年生產的國家標準中等品糧食的到庫價。
具體價格水平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公布的當年最低收購價格為準,相鄰等級價差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在本預案規定的執行省份和時間內,當監測的糧食到庫收購價格持續3天低于最低收購價格水平時,由中儲糧集團有關分支機構會同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單位提出啟動預案建議,經中儲糧集團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意后,在省(區)內符合條件的地區啟動預案。(啟動條件)
具體價格水平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公布的當年最低收購價格為準,相鄰等級價差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在本預案規定的執行省份和時間內,當監測的糧食到庫收購價格持續3天低于最低收購價格水平時,由中儲糧集團有關分支機構會同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單位提出啟動預案建議,經中儲糧集團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意后,在省(區)內符合條件的地區啟動預案。(啟動條件)
預案啟動地區,當監測的糧食到庫收購價格持續3天回升到最低收購價格水平以上時,由中儲糧集團有關分支機構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單位確認后,及時停止預案實施,并經中儲糧集團報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停止條件)
四是做好政策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頒布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訂出臺,糧食流通統計調查、財務處理、質量管理、租倉管理等相關制度辦法更新完善,均對最低收購價糧管理等作出新的規定,預案(2025年版)相關條款與之做好銜接。同時,明確以前年度收購的最低收購價糧,按當年執行預案及相關政策文件進行管理和監督。
四是做好政策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頒布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訂出臺,糧食流通統計調查、財務處理、質量管理、租倉管理等相關制度辦法更新完善,均對最低收購價糧管理等作出新的規定,預案(2025年版)相關條款與之做好銜接。同時,明確以前年度收購的最低收購價糧,按當年執行預案及相關政策文件進行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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